梅育路117号工业用地上1#标准厂房转让公告
浏览次数:12919次标的名称 | 梅育路117号工业用地上1#标准厂房转让公告 | 标的编号 | YDZR202311002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1-2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2-19 |
转让底价 | 1934.62万元 | 保证金 | 580万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 优先购买权 | 否 |
联系人 | 朱先生 | 联系电话 | 13306197796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基本属性 | 标的名称 | 梅育路117号工业用地上1#标准厂房 | |
坐落位置 | 梅育路117号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
建筑面积 | 7701.3㎡ | ||
土地面积 | 分摊土地面积8381.7㎡ | ||
用途 | 工业用地/工业、交通、仓储 |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
权利性质 | 出让/其它 | ||
使用期限 | 至2055年11月29日止 | ||
特别事项说明 | 鉴于转让资产有独特的价值属性——是具体项目的载体。项目高起点立项、高标准建设投资、高效率投产运营才是转让资产合理流动,价值最大化的体现。故意向受让方从事的行业应符合区域产业导向要求。 |
二、转让行为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无锡市梅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机构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梅村街道办事处 | |
批准文件类型 | 会议纪要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梅会纪〔2023〕4号 | ||
批准日期 | 2023年2月24日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同方房地产资产评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编号 | 苏同方【2023】(锡房)(合)(估)字第0164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此次转让不接受联合报名; 2. 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3. 应拥有不低于“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无锡市专精特新企业”等高科技含量的评定及省、市级科技企业认定; 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用地二级市场,提升工业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集约化的利用,意向受让方应提交与转让方签订的符合无锡新区(新吴区)项目评审要求的《产出监管协议》,项目达产后年销售额超2亿元,年亩均税收产出超80万; 5. 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 须与转让方及下属单位未有任何债权债务及合同纠纷,一经发现将取消报名资格; 7. 意向受让方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
受让方需提交资料 | 1.《受让登记表》、《受让申请与承诺》; 2.企业: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转让方要求的其它材料; 3.保证金交纳凭证。 |
||
最终受让方的要求及说明 | 1. 最终受让方在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接转让方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转让合同; 2. 最终受让方将产权转让价款(扣除交易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汇入本中心指定银行账户,转账时间、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另行通知; 3. 全款到账后即可入场,入场后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作; 4. 交易服务费用按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文,报纸公告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由无锡市远东产权交易中心向最终受让方收取; 5. 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6. 成交后,受让方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转让标的。 |
||
踏勘安排 | 踏勘日期:2023年12月8日10:00–11:00 联系人:胡晗新 联系电话:0510-88151821 未在集中踏勘日期预约看样的,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物,确认并认可标的物现状,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
||
关于保证金 | 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 | |
交纳金额 | 580万元 | ||
交纳方式 | 即日起接受咨询,意向受让方将保证金汇入本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收款人名称:无锡市远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款人账号:322000624018150030973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无锡扬名支行 |
||
交纳截止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如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公告期满后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3.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拒绝按规定协议成交的; 4.在交易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规定日期内未与资产转让方签署标的物转让合同的; 6.成交确认书发出后,最终受让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 7.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8.提供虚假资料的; 9.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10.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保证金退还: 1.未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保证金将会在成交公示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2.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划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不予退还。 |
四、信息披露基本情况 | |||
披露时间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延长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
刊登媒体 | 无锡日报 |
五、交易方式 | |||
交易方式 | 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的,采用电子竞价方式;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的,采用协议成交方式 | ||
竞价方式 | 电子竞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