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梁鸿湿地公园花旅项目招租公告
浏览次数:58次| 标的名称 | 无锡梁鸿湿地公园花旅项目 | 标的编号 | YDZL202601008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年1月6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年1月19日 |
| 招商底价 | 详见关于分成 | 保证金 | 20000元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优先合作权 | 否 |
| 联系人 | 张女士 | 联系电话 | 18012392935 |
| 一、招商房屋的基本情况 | |||
| 基本属性 | 标的名称 | 无锡梁鸿湿地公园花旅项目 | |
| 坐落位置 | 无锡梁鸿湿地公园内 | ||
| 招商年限 | 8年(每年2月25日至 5 月 7 日 ) | ||
| 招商用途 | 春日赏花季策展 | ||
| 项目背景 | 无锡梁鸿湿地公园位于无锡市新吴区,总规划面积约3465亩,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江苏省生态旅游示范区,依托吴文化发源地的历史底蕴与太湖流域独特的湿地生态资源,打造了“湿地保护、文化传承、休闲度假”三位一体的核心定位。景区现有500亩荷塘、房车营地、梁鸿文化体验区等核心景点,具备成熟的景区运营管理体系、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含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餐饮住宿等),以及深厚的地方文旅 资源整合能力,是无锡南部生态文旅板块的核心载体。 | ||
| 项目定位 | 将无锡梁鸿湿地公园发展为无锡春日赏花季的必打卡地同时 打造“湿地花海+文化体验”复合型文旅新标杆。 | ||
| 其他事项说明 | 1. 招商方合法持有标的并对招商标的拥有完整的处置权; 2. 如遇国家政策发生改变或产权单位发展实际需要等原因,产权单位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3. 最终合作方承接此项目按需对该地块苗木(包括但不限于樱花、紫藤等)及景观进行改造升级,合同期内总投资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包含前期景观、 苗木采购、设计、施工;后期维护、养护、商业运营及推广等相关费用), 以上投入须以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 4. 最终合作方另须向招商方交纳1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 ||
| 二、招商行为基本情况 | |||
| 招商方名称 | 无锡市新昇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 招商行为批准情况 | 备案文件 | 申报表、意见表 | |
| 相关协议 | 委托合同 | ||
| 三、招商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 招商条件 | 招商底价 | 详见关于分成 | |
| 招商年限 | 8年(每年2月25日至 5 月 7 日 ) | ||
| 关于分成 | 项目采用合作经营的模式:春日赏花季期间(2月25日至5 月7日)保底门票收入为21.712415万元,招商方扣除保底门 票收入后,超出部分分成比例自行申报。 上述事项在满足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在项目方案中 自行申报,申报数据与综合评审相关联,直接影响评审得分。 | ||
| 招商用途要求 | 春日赏花季策展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须向招商方报备,经招商方允许方可实施 | ||
| 交易条件 | 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 | 1.须为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园林、花卉、文化旅游、活动策划等相关业态; 2.经营业态须符合总体商业业态规划要求,须有大型花海策展项目经验并提供相关证明; 3.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近3年内未被“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须与招商方及下属单位未有任何债权债务及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具备良好合作履约能力,无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现象,无违法违规使用房屋现 象等),一经发现将取消报名资格; 5. 意向合作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意向合作方须承诺的事项: (1)意向合作方须承诺相关资金来源合法; (2)意向合作方须承诺按招商用途,业态规划开展经营,不用于非法活动等。 | |
| 合作方需提交资料 | 1. 《登记表》(含承诺书); 2. 意向合作方应提供: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若为受托人需携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注:报名时携带证照原件,以供校验); 3. 满足上述招商条件的其他相关资料。 | ||
| 最终合作方的要求及说明 | 1.本项目为整体招商,不接受联合报名; 2.合作方须自主经营,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出借合作项目; 3.标的物的交接以现状为准; 4.意向合作方须承诺在开始使用或营业之前,应先行自行取得包括并不限于消防、安全、卫生、环评、市场监督管理等各项营业许可,并保证合法使用标的; 5.招商底价为招商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价格; 6. 合同期内,合作方负责标的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7.最终合作方须在中标后10日内与招商方签署合同; 8.交易服务费参照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文,综合评审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由产权交易机构向最终合作方收取; 9.意向合作方须在公告终止日16时前,缴纳交易保证金并完成报名。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合作方的,采用综合评审方式: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合作方的,采用商务谈判方式。 | ||
| 踏勘安排 | 踏勘日期:预约看样 未在集中踏勘日期预约看样的,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物,确认并认可标的物现状,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 ||
| 关于保证金 | 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 | |
| 交纳金额 | 20000元 | ||
| 交纳方式 | 即日起接受咨询,意向合作方将保证金汇入本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收款人名称:无锡市远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款人账号:322000624018150030973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无锡扬名支行 打款时请备注:意向合作方(可简称)+标的物(可简称)保证金。 如不备注,无法成功报名,后果自负。 | ||
| 交纳截止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如非资产招商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合作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 在招商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合作方提出合作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2. 公告期满后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合作方,未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3. 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该意向合作方拒绝按规定协议成交的; 4. 在交易过程中以招商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合作方均不应价的; 5. 规定日期内未与资产招商方签署标的物招商合同的; 6. 成交确认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最终合作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 7. 提供虚假资料的; 8. 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9. 意向合作方之间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保证金退还: 1. 未成交意向合作方的保证金将会在成交公示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 最终合作方的保证金在签署完合同等手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扣除手续费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 | ||
| 四、信息披露基本情况 | |||
| 披露时间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延长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
| 五、交易方式 | |||
| 交易方式 | 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合作方的,采用综合评审方式: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合作方的,采用商务谈判方式。 | ||
| 竞价方式 | 综合评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