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生态园湿地部分区域(东至湿地源头小桥、西至荷田小桥)招商公告
浏览次数:20次| 标的名称 | 新洲生态园湿地部分区域(东至湿地源头小桥、西至荷田小桥)招商公告 | 标的编号 | YDZL202606006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6-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6-12 |
| 招租底价 | 18000元/年 | 保证金 | 20000元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优先承租权 | 是 |
| 联系人 | 张女士 | 联系电话 | 18012392935 |
| 一、招商的基本情况 | |||
| 基本属性 | 标的名称 | 新洲生态园湿地部分区域(东至湿地源头小桥、西至荷田小桥) | |
| 坐落位置 | 无锡新吴区锡士路77-78号 | ||
| 项目区域 | 约1500㎡ | ||
| 合作年限 | 5年 | ||
| 招商用途 | 休闲娱乐业 | ||
| 使用现状 | 以现状为准 | ||
| 其他事项说明 | 1. 招商方合法持有标的并对招商标的拥有完整的管理权; 2. 如遇国家宏观政策发生改变或招商单位发展实际需要等原因,招商方有权提前终止合作项目; 3. 意向合作方在报名前需和产权方联系了解标的状况后报名; 4. 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水电费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收取;须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逾期缴纳的,招商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因欠费导致停水、停电或物业服务中断的,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结算以招商方出具的正式票据为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延迟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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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招商行为基本情况 | |||
| 招商方名称 | 无锡新发生态园有限公司 | ||
| 招商行为批准情况 | 备案文件 | 申报表、意见表 | |
| 相关协议 | 委托合同 | ||
| 三、招商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 招商条件 | 招商底价 | 18000元/年 | |
| 招商年限 | 5年 | ||
| 关于合作金 | 项目采用合作经营的模式:按年支付,先付后用;每年递增5% | ||
| 招商用途要求 | 不得经营存在噪音污染、环境污染的行业;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须向招商方报备,经招商方允许方可实施 | ||
| 交易条件 | 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 | 1. 本次为整体招商,不接受联合报名,意向合作方须为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 须与招商方及下属单位未有任何债权债务及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具备良好合作履约能力,无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现象,无违法违规使用房屋现象等),一经发现将取消报名资格; 4. 意向合作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意向合作方须承诺的事项: (1)意向合作方须承诺租金来源合法; (2)意向合作方须承诺承租房地产按招商用途,业态规划开展经营,并保证合法使用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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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合作方需提交资料 | 1. 《登记表》(含承诺书); 2. 意向合作方应提供: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若为受托人需携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注:报名时携带证照原件,以供校验),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招商方要求的其它材料; 3. 满足上述招商条件的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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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合作方的要求及说明 | 1. 合作方须自主经营,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未经招商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合作项目; 2. 合作方在开始使用或营业之前,应先行自行取得包括并不限于消防、安全、卫生、环评、市场监督管理等各项营业许可,并保证合法使用房地产; 3. 需要按招商方指定范围场地进行无偿清淤、驳岸加固、周边绿化恢复、及环境优化整治工作;需配套相应的安全设施同时该场地安装全覆盖监控系统,确保无死角,并将该系统接入甲方监控室或自行接入自有监控系统; 4. 本次项目区域的实际移交范围与本公告中公示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范围为准; 5. 场地使用期内,合作方对场地(含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招商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场地(含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场地(含房屋)结构,合作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招商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合作方承担赔偿责任。场地(含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场地使用期内场地(含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6. 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场地(含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地占用费按照实际合作时间营业额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7. 合作期满或因合作方原因终止合同的,对于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和装修装饰,合作方应无偿无条件留给招商方; 8.交易服务费参照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文,由产权交易机构向最终合作方收取。 9.意向合作方须在公告终止日16时前,缴纳交易保证金并完成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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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踏勘安排 | 踏勘日期:预约看样 未在集中踏勘日期预约看样的,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物,确认并认可标的物现状,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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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证金 | 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 | |
| 交纳金额 | 20000元 | ||
| 交纳方式 | 即日起接受咨询,意向合作方将保证金汇入本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收款人名称:无锡市远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款人账号:322000624018150030973 开户银行:无锡交行扬名支行 打款时请备注:意向合作方名称(可简称)+标的物名称(可简称)保证金。 如不备注,无法成功报名,后果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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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截止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如非招商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合作方所交纳的意向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 在招商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合作方提出合作申请后单方撤回合作申请的; 2. 公告期满后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合作方,未参加后续评审程序的; 3. 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该意向合作方拒绝按规定协议成交的; 4. 在竞价过程中以招商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合作方均不应价的; 5. 规定日期内未与招商方签署场地使用协议的; 6. 领取成交确认书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最终合作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 7. 提供虚假资料的; 8. 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9. 意向合作方之间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保证金退还: 1. 未成交意向合作方的保证金将会在成交公示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2. 最终合作方交纳意向保证金在完成履约保证金交纳及合作协议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扣除交易服务费后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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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息披露基本情况 | |||
| 披露时间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延长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
| 五、交易方式 | |||
| 交易方式 | 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意向合作方的,采用电子竞价方式;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资格条件意向合作方的,采用协议成交方式。 | ||
| 竞价方式 | 电子竞价 | ||



